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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2015-05-20 作者: 瀏覽數:1256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征求《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管理工作,促進交通運輸試驗檢測行業健康發展,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組織修訂了《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現將新修訂的《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征集”欄目下載)征求你單位意見,請認真組織研究,并于2015年5月31日前將書面意見(含電子版)送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

  聯系人:劉巍,電話:010-65292756.,傳真:010-65292793;郵箱:gw.dou@rioh.cn。

  附件: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5年5月14日

  抄送:各省級交通質監機構,公路水運有關試驗檢測機構,部法制司、政研室。

  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規范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范圍從事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試驗檢測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相應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等,對交通運輸建設工程所涉及材料、制品、實體及在役工程等的有關技術參數進行的試驗、檢測、監測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試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是指承擔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業務的專業機構,分為監督檢驗類(公益類)檢測機構、社會服務類(經營類)檢測機構2個類型。

  本辦法所稱試驗檢測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是指具有相應試驗檢測知識和能力,并取得交通運輸行業相應專業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人員。

  第四條 從業原則試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科學、客觀、嚴謹的原則。

  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應嚴格按照標準、規范和規程等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對試驗檢測數據和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禁止數據造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和報告,不得篡改和偽造試驗檢測報告。

  第六條 分級管理交通運輸部負責試驗檢測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其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歸口管理試驗檢測相關工作,并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試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其所屬省級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質監機構)具體實施。

  第七條 檢測費規定建設單位(業主)應將交(竣)工驗收檢測費單獨列入工程概預算,專項用于工程驗收試驗檢測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建設單位(業主)在建設過程中為控制工程質量開展試驗檢測工作的費用應列入工程概預算。質量監督機構開展監督工作所需檢測費用應當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試驗檢測機構

  第八條 公益類檢測機構定義監督檢驗類(公益類)檢測機構是指由政府設立、具有財政經費保障或補助,主要為交通運輸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鑒定、事故調查及仲裁、投訴舉報處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服務,以及提供不宜由市場機制提供的其他技術服務的事業單位。

  監督檢驗類(公益類)檢測機構不得參與檢測服務招投標等市場競爭活動。

  第九條 經營類檢測機構定義社會服務類(經營類)檢測機構是指面向社會接受委托,主要以參與試驗檢測業務的市場競爭活動的方式,提供試驗檢測技術服務,出具試驗檢測數據和報告,獲取相應報酬的獨立企(事)業法人。

  第十條 資質認定檢測機構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鼓勵檢測機構參加國家相關實驗室認可。

  第十一條 等級管理檢測機構的試驗檢測能力實行等級評定管理,檢測機構根據需要自愿提出申請。

  等級評定是指根據試驗檢測技術水平、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及檢測人員的配備情況、試驗檢測環境、管理水平等基本條件,對檢測機構從事專業檢測活動綜合能力水平的評價證明。

  第十二條 等級設置檢測機構的試驗檢測能力等級按公路工程、水運工程等專業分別劃分為甲級、乙級、丙級3個等級。

  檢測機構應逐級申請等級評定。檢測機構被評為丙級、乙級后須滿2年且具有良好的試驗檢測業績方可申請上一等級的評定。

  第十三條 基本要求檢測機構的基本試驗檢測能力分為必要(項目)參數和可選(項目)參數要求。檢測機構取得的計量認證證書的參數范圍應涵蓋其基本試驗檢測能力。

  第十四條 工作分工交通運輸部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委托的專業機構具體實施甲級檢測機構的評定工作。省級質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丙級檢測機構的評定工作。

  申請甲級等級評定的檢測機構,相關資料經省級質監機構核查、出具意見后,報送交通運輸部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委托的專業機構。

  第十五條 階段劃分等級評定工作包括受理、初審、現場評審、公示、評定5個階段。

  第十六條 受理檢測機構的申請資料齊備、規范、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否則應當及時退還申請資料并說明理由。檢測機構對申請資料及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初審初審是根據檢測機構的申請資料,對其檢測人員、儀器設備、檢測環境、能力水平等與所申請等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質量管理體系,業績和信用等情況進行的審核。

  初審合格的檢測機構進入現場評審階段;初審認為有需要補充說明的,應當通知檢測機構予以補充;初審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是對檢測機構完成試驗檢測項目的實際能力、申請資料與實際狀況的符合性、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業績及信用等情況進行的實地核查?,F場評審采取專家評審組負責制。

  第十九條 公示及評定依據專家評審組現場評審報告及有關規定對檢測機構進行等級評定。等級評定結果確定前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向申請人頒發《交通運輸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

  第二十條 等級證書有效期《等級證書》有效期為5年。證書期滿后擬保持原等級能力證明的檢測機構,應提前3個月按要求將有關資料報至原發證機構,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一條 調整能力范圍已取得《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在《等級證書》有效期內擬調整試驗檢測項目及參數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變更管理取得《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發證機構可視情況對變更內容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三條 證書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租借《等級證書》,不得以承包經營等方式以個人名義或變相以個人名義承擔試驗檢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等級評定收費原則實施等級評定的機構可以向提出申請的檢測機構收取相應費用。等級評定收費應本著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機構運行要求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運行,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檢定、校準和日常維護。

  第二十六條 機構運行要求檢測機構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齊備,原始記錄和試驗檢測報告內容清晰、完整、規范。

  第二十七條 不合格數據臺帳制度檢測機構應建立不合格試驗檢測項目臺帳制度,及時向委托方報告檢測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項)。

  第二十八條 運行保障檢測機構應當注重塑造和維護公平、公正的社會誠信形象。加強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及時更新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持續提高檢測技術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試驗檢測人員

  第二十九條 人員分類檢測人員分為試驗檢測師和助理試驗檢測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租借檢測人員證書。

  第三十條 不得重復任職檢測人員應當受聘并登記在其從業單位,且不得以試驗檢測師或助理試驗檢測師名義同時受聘或登記于兩個以上單位。

  第三十一條 關鍵人員要求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試驗檢測報告的審核人和簽發人應當持有試驗檢測師證書。

  第三十二條 繼續教育檢測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 從業原則檢測人員應當嚴守職業道德,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保證試驗檢測數據和報告客觀、科學。

  檢測人員對試驗檢測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直接責任,對試驗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人員權利檢測人員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明示或暗示的對試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的篡改要求,有權拒絕在未達到試驗條件或相應職業健康安全條件的環境中進行試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不合格數據報告檢測人員有義務及時向從業單位報告檢測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項)。

  第四章 試驗檢測活動

  第三十六條 數據報告的效力取得《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在《等級證書》注明的項目(參數)范圍內出具的試驗檢測數據和報告,可以作為交通運輸工程質量評定、工程驗收、事故調查、投訴處理等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特殊要求有關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進行工程質量評定、驗收、監督、事故調查等工作時,應以其《等級證書》中注明的項目范圍內出具的試驗檢測報告為依據。

  有關單位應當選擇甲級能力的檢測機構承擔大型水運工程項目和高速公路項目驗收的質量鑒定檢測、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的監控量測等工作,并應考察檢測機構近3年的信用狀況和相應業務開展情況。

  第三十八條 合同管理檢測機構應依據委托合同承擔試驗檢測業務,不得轉包、違規分包,不得惡意壓價、簽訂陰陽合同或假合同。

  第三十九條 授權要求檢測機構可根據合同委托,在工程現場設立工地試驗室或派駐檢測組等,承擔試驗檢測任務,相應責任由檢測機構承擔。

  檢測機構對設立的工地試驗室或派駐工程現場檢測組等應書面授權,并明確負責人、授權參數、授權時限等事項。

  第四十條 不得同時委托檢測機構在同一工程項目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業主(或監理)、施工單位的試驗檢測委托。

  第四十一條 施工自檢施工企業宜在施工現場設立工地試驗室,開展只為自身合同段服務的試驗檢測活動,加強對施工質量安全的控制。

  第四十二條 基本要求施工企業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而開展的試驗檢測活動,應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試驗檢測標準化管理要求,并對試驗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不合格數據管理施工企業的試驗檢測活動應建立不合格試驗檢測項目臺帳,及時向施工企業報告檢測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項)。

  第四十四條 運行要求施工企業應對其開展的試驗檢測活動進行有效管理和指導。建設單位、監理應對施工企業是否規范開展試驗檢測工作檢查督促。

  第四十五條 運行保障施工企業可按照工地試驗室標準化建設的有關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其試驗檢測活動有效運行。

  第四十六條 監督職責工程所在地省級質監機構應當對工程上設立的工地試驗室進行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基本要求交通運輸部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質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試驗檢測監督檢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時糾正、查處違規行為。

  第四十八條 監督檢查內容試驗檢測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試驗檢測活動的規范性、科學性;

  (二)試驗檢測數據報告失真、造假等情況;

  (三)《等級證書》使用的規范性,有無轉包、違規分包、超范圍承攬業務和涂改、出借或借用《等級證書》的行為;

  (四)檢測人員證書使用的規范性,有無偽造、涂改、租借檢測人員證書的行為;

  (五)檢測機構的實際能力與評定的能力等級的符合性;

  (六)依據職責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 監督檢查權限實施試驗檢測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檢查相關的事項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和本辦法規定的試驗檢測行為時,責令即時改正或限期整改;

  (四)公開違規違法行為及查處情況。

  第五十條 能力驗證管理交通運輸部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或行業組織、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質監機構不定期組織開展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活動,檢測機構不得無故缺席。

  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或不滿意的檢測機構應按要求進行整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省級質監機構可視情況限制其等級專用標識章的使用。

  第五十一條 誠信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監機構應建立健全試驗檢測信用管理體系,完善信用管理與市場管理、檢測機構管理、檢測人員管理有效銜接的運行機制。

  第五十二條 處罰措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監機構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違規行為,有權采取警告、限期整改、限制使用等級專用標識章、降低或注銷機構等級、取消人員證書登記資格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 評定中弄虛作假查處檢測機構在等級評定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相關情況 ,存在人員冒名頂替、借(租)用試驗檢測儀器設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被降級或撤銷等級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評定,且2年內不受理其等級評定申請。

  第五十四條 不正當手段騙取評定查處檢測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能力等級的,撤銷其《等級證書》,3年內不受理其等級評定申請。

  第五十五條 警告條款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試驗檢測業務的;

  (二)未對試驗檢測工作及檢測人員實施有效管理,造成數據報告失真的;

  (三)未按規定正確使用等級證書和專用標識章的;

  (四)未按相應標準、規范、規程等進行試驗檢測的;

  (五)檢測人員違規簽署試驗檢測記錄、報告的;

  (六)檢測機構及其設立的工地試驗室或派駐檢測組,在設備、場地、環境、人員等方面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

  (七)聘用已在其他檢測機構登記或已被其他檢測機構聘用的檢測人員的;

  (八)未按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未按要求進行有效整改的;

  (九)其他不規范行為。

  第五十六條 暫停從業條款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整改3至6個月,整改期間不得使用檢測機構等級專用標識章出具檢測報告。

  (一)超出《等級證書》參數范圍開展試驗檢測業務的;

  (二)非試驗檢測師簽發試驗檢測報告的;

  (三)未按相應標準、規范、規程等進行試驗檢測,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試驗檢測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信息不真實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監機構監督檢查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未予改正或改正后仍不滿足要求的。

  第五十七條 注銷機構證書條款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銷《等級證書》。

  (一)篡改、偽造或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的;

  (二)未進行試驗檢測即出具相應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的;

  (三)瞞報或延誤報告不合格品(項),對工程質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整改期間使用檢測機構等級專用標識章的;

  (五)超過整改期限未整改,或經整改后實際能力達不到相應能力等級的;

  (六)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簽訂陰陽合同、假合同,偽造、變造、涂改、轉讓、租借《等級證書》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

  (七)無法保證機構正常運行的;

  (八)依法注銷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2年內不受理其等級評定申請。

  第五十八條 施工檢測違規處理施工企業開展試驗檢測活動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施工企業改正,予以通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篡改、偽造或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的;

  (二)未進行試驗檢測即出具相應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的;

  (三)檢測人員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

  (四)檢測人員未按相應標準、規范、規程等進行試驗檢測的;

  (五)試驗檢測工作環境、儀器設備、人員配備等不滿足標準、規范、規程等要求的;

  (六)存在檢測人員冒名頂替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七)瞞報或延誤報告不合格品(項),對工程質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九條 注銷人員證書條款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消其證書的從業登記,且5年內不得再登記。

  (一)篡改、偽造或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的;

  (二)未進行試驗檢測即出具相應試驗檢測數據、報告的;

  (三)瞞報或延誤報告不合格品(項),對工程質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同時受聘或登記于兩個及兩個以上檢測機構的;

  (五)偽造、涂改、租借個人證書的;

  (六)在考試、登記、個人證書使用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安全質量事故的,終身不得從事檢測工作。

  第六十條 委托方違規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二)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三)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第六十一條 管理人員違規處理等級評定相關工作人員在試驗檢測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監機構投訴或舉報違法違規試驗檢測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銜接要求本辦法施行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已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規定取得有關能力證明的,期滿復核時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五條 相關管理制度的制定與本辦法有關的管理制度由交通運輸部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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