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嬰兒、嬰兒食品、嬰兒配方奶粉、牛奶谷物輔助食品、特殊用途的嬰兒配方奶粉進行定義。
2.對嬰兒營養食品的包裝提出了要求,應符合《食品安全和標準(包裝和標簽)規例》。特殊醫用的嬰兒配方奶粉不受該規例限制,但有任何過敏成分應在標簽上標注。同時,對嬰兒營養食品中微生物限量、DHA和ARA等營養成分的含量也做出了規定。
3.詳細規定了嬰兒奶制品、嬰兒配方奶粉、牛奶谷物補充食品、特殊醫用嬰兒配方奶粉的適用范圍、成分、產品外觀和氣味、添加劑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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