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認可規則的有關規定,獲準認可實驗室如發生下列變化,應在2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 CNAS 秘書處:(1)獲準認可實驗室的名稱、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發生變化; CNAS認可七處負責處理獲準認可實驗室的變更事項,包括變更申請的受理、分類、審批、公布。 |
CNAS 在得到變更通知并核實情況后,視變更性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進行監督評審或復評審; (2)維持、擴大、縮小、暫停或撤銷認可; (3)對新申請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 (4)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
當實驗室的環境發生變化,如搬遷,實驗室除按上述規定通報 CNAS 秘書處外,還應立即停止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并制定相應的驗證計劃,保留相關記錄,待CNAS 確認后,方可繼續(恢復)在相應領域內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當實驗室發生上述變更而未及時或如實通報 CNAS 秘書處,或對于需要 CNAS 確認、而 CNAS 尚未確認,就使用認可標識時,CNAS 將視情況作出暫停或撤銷認可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