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日前發文終止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在當前環保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之時,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將如何推進成為業界的關注熱點。
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是為了加強辦理環評手續后到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期間的環境管理而設立的制度。從一開始就將其作為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強化事中的管控,提升環評的有效性和完善性。自2002年在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拉開工程環境監理試點的帷幕后,環境保護部先后組織兩批省級試點,許多地區在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方面開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特別是遼寧、江蘇等省出臺管理辦法,完善配套標準,有的地區甚至將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納入到地方相關法規,對探索和推動環境監理發展起到了示范引領作用。
筆者認為,當前,在原有試點政策停止,新的政策措施尚未出臺之際,應對環境監理試點工作進行梳理和總結。特別是針對以下幾個在試點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加強認識和分析。
一是法律法規依據不完善。
政府部門履行職能,是權責法定、法無授權不可為。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無論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還是《環境影響評價法》,甚至更早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建設項目環境監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讓環保部門推動環境監理工作開展缺少足夠的法律支撐。去年底出臺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也只是將“施工期環境監理開展情況”作為事中監督管理的一項具體內容,對開展環境監理的法律支撐效力不夠。
筆者認為,要深入推進環境監理,就必須從國家層面制定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要對政府、企業和市場的關系進行定位,對監管部門、建設單位和環境監理單位的職責進行明確,對環境監理制度的具體實施進行細化。統一環境監理的基本要求、內容范圍、項目類型、機構設施、制度方法、工作程序等,為建設單位開展環境監理、主管部門檢查環境監理工作提供量化依據,確保制度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設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夠。
環境監理落實得好不好,建設單位非常關鍵。但是當前,建設單位對開展環境監理的積極性和重視程度都不高,認為自己花錢給自己“找事”劃不來。甚至有的建設單位為了節省經費,不顧質量惡意壓低環境監理費用,這些勢必造成環境監理市場競爭的惡性循環。如果不改變建設單位重經濟效益輕環保投入的觀念,環境監理就會流于形式,成為擺設。
因此,筆者認為,落實建設單位環境監理的主體責任,僅僅從法律層面明確是不夠的,還要從具體操作層面增強對建設單位的約束力,做到權責相統一、處罰與責任相適應。要通過深入的輿論宣傳強化建設單位環境意識和主體意識,通過日常監管、嚴格懲處等有效手段推動建設單位落實環境監理制度。要加強建設單位清查,強化事中監督檢查,建設環境監理監管平臺,對合同、方案、月報、季報以及各項專報進行匯總,隨時掌握建設項目進度及環境監理開展情況。要把對環境監理情況的檢查,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對存在違法行為或落實不力的,嚴厲處罰并予以曝光。
三是技術規范體系配套不足。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是指環境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環評及其批復文件、環境監理合同等,對建設項目實施專業化的環境保護咨詢和技術服務,協助和指導建設單位全面落實建設項目各項環保措施。當前,一些地方只有施工期環境監理技術導則、實施方案編寫大綱等地方規范,而環境監理的技術標準、驗收指標及收費標準等仍需完善配套。只有這樣,才能為環境監理市場的有序運轉創造條件。
比如,環境監理收費迄今為止還沒有統一標準,這也造成招、投標過程中,建設單位為了節省經費無限壓低環境監理費用、環境監理單位為了中標一味降價等不正常的市場行為,影響了環境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現有的收費方式中,不論是按照環評報告所列環境監理費用收費,還是采用成本核算法收費,雖各有特色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應兼顧項目的行業特點、污染程度、周圍敏感點分布以及服務期限、工作量等,制定環境監理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以估算投資額為基礎,根據不同監理階段確立收費基準價格并合理區分檔次;根據行業和開展難度設立行業系數,根據服務期限、敏感程度和污染程度設立調整系數,以此對基準價格進行調整,確保收費既合法合理又具有一定彈性。
四是環境監理市場尚需進一步規范。
當前,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一方面,改革完善環境監理企業管理制度。在環境監理單位行業資格能力認定等方面,發揮好行業協會的作用,解決政府職能“錯位”、“越位”和“缺位”現象,提升市場的效率。另一方面,強化規范市場秩序,開展環境監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建立完善環保監管、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嚴厲懲處環境監理企業違法行為,維護和健全環境監理市場的秩序。
加強對環境監理市場的規范,要求環保部門更好地發揮服務職能,為市場的良性運轉提供保障。建立環境監理項目清單。根據環境監理的范圍,明確實行環境監理的項目類型,對必須開展環境監理的項目類型進行細化,形成具體的目錄清單并對社會公開。建立環境監理企業名錄庫。在省級區域內,按照環境監理企業自主申報原則,建立企業名錄庫,對環境監理機構的基本信息、信用評價以及違法行為等進行集中公開,為建設單位遴選環境監理機構提供清單和依據。建立環境監理企業黑名單制度。鼓勵行業協會建立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綜合信用差的環境監理機構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