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嚴肅查處檢驗檢測機構偽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統一監管執法尺度,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并形成《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依法嚴肅查處檢驗檢測機構偽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統一監管執法尺度,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形成了《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rkjcsjg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可檢測司(郵政編碼100088)。信封上請注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9月25日。 附件: 1.《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2.《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8月26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依法嚴肅查處檢驗檢測機構偽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以下統稱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統一監管執法尺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對出具虛假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市場監管總局規范性文件對情節嚴重判定有規定的,適用相關規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意見。
二、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2年內因出具虛假報告受過1次行政處罰又再次出具虛假報告的;
(三)出具虛假報告10份以上,或者在兒童用品、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消防產品、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溫材料、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產品等關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的重點領域出具虛假報告2份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影響或者引發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對符合上述情節嚴重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從重處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吊銷、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資格、證書的,要嚴格按照規定撤銷、吊銷、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資格、證書,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場監管總局。
附件2
關于《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依法嚴肅查處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統一監管執法尺度,市場監管總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監管工作實際,研究起草了《關于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檢驗檢測是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近年來,廣大檢驗檢測機構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技術保障。然而,實踐中也存在少數機構受利益驅使,偽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以下簡稱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嚴重損害行業公正性和公信力,必須依法予以嚴厲打擊。目前,《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一經查實即可依法撤銷、吊銷或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資格、證書;而《產品質量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則規定,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近年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打擊檢驗檢測弄虛作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查處了一批檢驗檢測機構違法違規案件,撤銷或注銷機構資質1200余家,有力打擊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秩序。但在執法實踐中,對于如何準確界定和判定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的情形,存在標準不統一、尺度把握不一致的問題,影響法律執行的嚴肅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統一執法尺度,2025年4月,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以機動車排放檢驗為切入點,聯合印發《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國環規執法〔2025〕1號),明確了該特定領域“情節嚴重”的具體判定標準,取得良好效果。為深入貫徹落實《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統一和規范監管執法,強化嚴重違法機構退出機制,確保過罰相當、形成有效震懾,有必要制定本《意見》。
二、起草過程
2025年6月,市場監管總局認可檢測司正式啟動《意見》起草工作,并在征求部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初稿。7月8日至11日,認可檢測司正式征求了司內各處意見。7月15日至8月11日,進一步征求了相關部委21個司局,總局12個司局、直屬單位,以及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的意見。共收集到反饋意見46條,并根據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意見》共有四條,綜合考慮了影響程度、危害后果和各地實際工作基礎,明確了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的判定標準。
(一)適用范圍。明確對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及總局規范性文件已有“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適用其規定;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意見》。
(二)具體情形。列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五種情形:
1.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年內因出具虛假報告受過1次行政處罰又再次出具虛假報告;
3.出具虛假報告10份以上,或者在兒童用品、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消防產品、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溫材料、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產品等關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的重點領域出具虛假報告2份以上;
4.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影響或者引發嚴重社會影響;
5.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處罰要求。對符合上述情節嚴重情形的檢驗檢測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在食品檢驗、醫療器械檢驗等特定領域出具虛假報告的機構,一經查實,無論情節輕重,均應依法撤銷、吊銷或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資格或證書,并在處以罰款時適用從重處罰原則。對在《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需“情節嚴重”方取消檢驗資格的領域出具虛假報告,符合本《意見》所列情節嚴重情形的,應認定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并依法撤銷、吊銷或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資格或證書,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四)實施時間。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于在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追溯期限內,經查實存在本《意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檢驗檢測機構,如在意見施行后行政處罰告知書尚未送達的,應當適用本《意見》關于情節嚴重認定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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